政策简称 |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
政策内容 |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等7类。(财税【2015】119号,自2016年起执行) |
申报条件 |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 |
受理人 | 部门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
地址 | 1、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2、文三路199号二楼地税大厅 |
电话 | 1236688867993 |
联系人 |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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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
申报时间 | 年度清缴结束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