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93419/2020-08364 | 文件编号 | 杭高新〔2020〕11号 |
责任部门 | 区经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经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时间 | 2020-11-3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BJD00-2020-0002 |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双引擎”,持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做大瞪羚企业,根据《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含新迁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法人企业。
二、认定条件
1. 成立满三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且当年正增长;
(2)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10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当年正增长。
(3)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10亿元以下的上市后备企业、细分行业领先企业,且当年正增长。
2. 成立未满三年,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三、保障企业快速发展
1. 鼓励企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技术攻关和创新项目,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另行研究确定。
2. 保障企业发展空间。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租用楼宇、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认定年度实际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经营用房80%的房租补贴,补贴单价最高为1.6元/平方米/天(其中厂房最高为0.8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00平方米。
3.优先安排企业用地。对发展势头良好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年营业收入达3亿元(或税收达2000万元)、从业人员达300人的瞪羚企业用地需求可即提即议。对尚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有用地需求的瞪羚企业,可优先安排按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物业,也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保障发展空间,或预留发展用地待企业符合条件时启动供地程序。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企业认定年度对区贡献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部分,专项资助企业用于研发创新、融资发展、开拓市场、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企业创新投入优先给予支持,研发类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30%的资助。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给予最高50%的贴息补助。区高新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和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可按展位费给予最高50%的资助。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投资、技术改造等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用于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五、附则
1. 瞪羚企业由企业申请,经信局会同各部门、街道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瞪羚企业每年度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2. 本意见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3.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31日施行,且《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4号)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