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称 |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政策内容 |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申报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受理人 | 部门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
地址 | 1、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2、文三路199号二楼地税大厅 |
电话 | 1236688867993 |
联系人 |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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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小型微利企业无需报送《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
申报时间 | 填报申报表相关信息即为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