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大众创新创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聚焦高新、促进创新”战略支持杭州高新开发区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业
1.鼓励科技人员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科技型企业,对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奖励,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可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
2.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生导师带领博士生组建团队参与区内企业协同创新。对经认定并与区内科技型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协议的,按导师每年5万元、在读博士生每年2.5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津贴。
二、进一步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4.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区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5年。
6.对于区内企业聘用的外国专家实行年薪资助,经区人社局认定,三年内按其年薪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外国专家子女在区内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享受本地学生待遇。对外国专家及其家庭成员,开通浙二医院滨江院区就医绿色通道。
三、进一步鼓励众创空间发展
7.支持上市公司、创投机构或专业团队在高新区(滨江)创建众创空间,投资、引进、培育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企业,给予经区科技局认定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三年全额房租补贴。对众创空间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经区科技局审核备案,给予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8.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给予企业专项研发及产业化资助,资助额度以企业对区贡献前三年100%、第四至第六年50%为限;给予企业按创投机构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的担保,担保费全额补贴。
9.鼓励街道企业利用自有厂房,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或专业团队合作建设众创空间,承租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三年内租赁收入形成的对区贡献100%的奖励。
四、进一步鼓励创业投资
10.大力引进和支持创投机构发展,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三年内100%房租补贴;给予创投机构三年内对区财政贡献50%的奖励;所投企业的资金额60%以上投资于注册在高新区(滨江)的,给予创投机构三年内对区财政贡献100%的奖励,专项用于支持其扩大投资基金规模。
11.鼓励在高新区(滨江)新注册设立天使、种子类投资基金,投资项目领域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均可通过有限合伙制形式进行阶段参股,参股不控股,阶段参股比例最高可达25%、原则上总额不超过7500万元,参股期限最长5年。政府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退出时,优先转让给基金其他合伙人,参股前三年为免息期,免息期内退出,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确定;超出免息期的,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以及超出年份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12.区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附则
本意见适用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的企业,所涉项目须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